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仝召伍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仝召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1181号罪犯仝召伍,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3月21日作出(2005)苏中刑二初字第0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仝召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4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7月16日经本院以(2010)苏中刑执字第0740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9月28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20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31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2年10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仝召伍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保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仝召伍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家庭经济困难救助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仝召伍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仝召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苏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