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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新民二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旷立德与陈建军、周美兰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新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段聪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段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校对责任人:段聪打印责任人:段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