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志兵与郑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兵,郑志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三初字第265号原告黄志兵,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351。被告郑志森,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5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兵与被告郑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兵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志兵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志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黄志兵负担。审判员 莫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莫芷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