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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雷霜与谭正英、王尤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诉保字第00043号申请人雷霜。被申请人谭正英。被申请人王尤喜。申请人雷霜因与被申请人谭正英、王尤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谭正英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与世纪大道交汇处富丽大酒店3栋1单元13层4室房产一套。担保人李爱荣(身份证号码××、彭继明(身份证号码××)自愿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雷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谭正英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与世纪大道交汇处富丽大酒店3栋1单元13层4室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夏字第××号。土地证号:夏国用[商2013)第53**号)一套。二、查封担保人李爱荣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梳子桥广厦华庭7栋4层406室房产(房产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土地证号:洪国用(2007商]第28**号)一套。申请人雷霜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 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志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