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休民一初字第009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余信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981-3号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西大道155号。法定代表人:程文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宗仁,该公司汪村支行行长。被告:余信和,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休民一初字第0098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余信和已归还了借款本息,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对余信和在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000xxx和1000xxx总金额为32000元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余信和在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000xxx和1000xxx总金额为32000元存款的冻结。代理审判员鲁文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汪凡(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