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宁琴娟与谢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琴娟,谢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744号原告:宁琴娟。被告:谢皎,汉族现住南宁市西乡塘区相思湖东路同人西湖东郡3号楼3单元1002号。宁琴娟诉谢皎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宁琴娟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韦月玲人民陪审员 张有德人民陪审员 朱进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