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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鲍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鲍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