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鲍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民初字第105号原告:鲍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鲍某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