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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陈楠楠与郑良贵、陈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仙民初字第3281号原告陈楠楠,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郑良贵,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淑美,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系被告郑良贵妻子。原告陈楠楠与被告郑良贵、陈淑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楠楠及被告陈淑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良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楠楠诉称,请求判令被告郑良贵、陈淑美共同偿还给原告陈楠楠借款525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人民币52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2.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陈淑美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由被告郑良贵经手。借款后,两被告有向原告陈楠楠支付借款利息125000元。现因经济困难,请求分期偿还。被告郑良贵未作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郑良贵、陈淑美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8日,被告郑良贵向原告陈楠楠提出借款500000元,承诺月利息2.5%。原告陈楠楠按约于2014年1月28日给付被告郑良贵现金300000元,于2014年1月29日给付被告郑良贵现金200000元。2015年1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郑良贵共支付原告陈楠楠借款利息125000元,尚欠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5000元。当日,被告郑良贵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陈楠楠收执为凭,《借条》内容为:“借条兹向陈楠楠借现金人民币伍拾贰万伍千元正。(525000)以一本国有土地使用证0147777NO.010100423简作为抵押安月利息2.5分计算。借款人:郑良贵20**年1月28日”。此后,被告郑良贵未再偿付借款本息。原告陈楠楠于2015年7月28日诉来本院请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陈楠楠、被告陈淑美的庭审陈述、借条一份、DCC历史流水二份、人员基本信息卡二份作为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郑良贵向原告陈楠楠出具的《借条》来源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陈楠楠与被告郑良贵因借贷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本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两被告均未举证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郑良贵的个人债务,故原告陈楠楠请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25000元及利息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楠楠主张月利率2.5%偏高,本院不予支持,依法调整为月利率2%。被告郑良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及提交相关证据,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良贵、陈淑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楠楠借款人民币五十二万五千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人民币五十二万五千元为基数,自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楠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九千八百一十一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四千九百零五元五角,由被告郑良贵、陈淑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绍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志法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