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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宝红与赵霍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红,赵霍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45号原告陈宝红。被告赵霍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红诉被告赵霍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宝红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宝红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陈宝红负担。审 判 长  贾继祠人民陪审员  姚 慧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