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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民委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邱莉、青岛齐华实业有限公司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莉,青岛齐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委保字第32号申请人邱莉。被申请人青岛齐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5-2号。法定代表人杨林森。申请人邱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齐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204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邱莉申请保全的原因成立,且担保人王广成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赵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齐华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204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王广成所有的位于××房屋壹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由子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