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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昌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力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华昌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奥力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昌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城4号楼B1401单元。法定代表人曹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军,广东莞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奥力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横坪路(大窝)南侧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谢耀文,总经理。关于深圳市华昌化工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力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依照调解书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等共计153970元,申请人深圳市华昌化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本院已受理立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在深圳市国土房管、工商、车管、证券等部门未发现有登记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冻结、扣划,已执行人民币34746.62元,扣除执行费420元,转付申请人34326.6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规定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奥力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发布决定书,并向社会发布。本院认为,本案已控制的财产处置完毕,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14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岳峰审判员  魏锦裕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盛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