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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464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4046。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3856。原告刘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伟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少国;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2月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和被告在认识之前都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原告和前夫生育有一个儿子刘某乙(2010年4月1日出生),与被告结婚后,原告带着刘某乙和被告一起生活。由于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对被告了解不多,在交往了一个月左右,被告的家人就催促原、被告结婚(其目的是为了争取当年3月份村中的分红款)。结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就开始转变,原告生病也不顾,且原告发现被告有长期吸毒史,经戒毒所屡戒不改。在短暂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要赶原告离开,被告的家人也全都偏袒着被告,数落原告的不是。孤身一人带着年幼儿子从湖南远嫁到清远来的原告,最终不能忍受被告及其家人的冷漠无情,带着儿子回了湖南老家。但不久被告却又追到原告老家,不断发信息骚扰原告,内容不是改过自己要求原告原谅,反而都是些要寻死觅活的带有威胁、恐吓性的语言,极有可能是在毒瘾发作的情况下所为。原告认为,由于当初对被告缺乏了解,婚前婚后共处时间不多,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现由于被告的所为导致本就不牢靠的婚姻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刘某乙由原告携带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口头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均为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刘某甲与前夫共同生育了儿子刘某乙,在其与被告陈某结婚后便携子从湖南至清远与被告共同生活,并将户口从湖南迁至被告处,刘振峰与被告在户口簿上登记为父子关系。原告自述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现原告以上述理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但并未提交被告长期吸毒的证据,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其以前是有吸毒,但自从认识原告后,就再也没有接触过毒品,并称其对原告有感情,一直爱着原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民事调解书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的,虽然两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但原告千里迢迢从湖南携子嫁至清远,与被告共同生活,并将两人户口迁至被告处,在户口簿上登记其子与被告的关系为父子关系,这充分体现了原告具有同被告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且据原告自述,其与被告在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只是后来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时有发生争吵,而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是非常正常的情况。婚姻不是儿戏,本案中原、被告均是二婚,均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更应从中吸取感情破裂的经验教训,学习处理夫妻矛盾和对待对方家人的正确方法,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沟通和交流,多换位思考,相互包容,而非动辄就以离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况且原告主张被告具有长期吸毒史,但并无提供证据,被告虽然承认之前有吸毒,但表示自从认识原告后,其就再也没有接触过毒品,其对原告还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综上所述,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