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罪犯XX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沙洋刑执字第02723号罪犯XX杰,男,生于1969年11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武汉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16日作出(2002)武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杰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执行中,2005年12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6年3月因故意伤害罪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08年9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7月、2011年10月、2013年1月、2014年4月四次经本院共减刑三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于2015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因罪犯XX杰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XX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五次记功,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缴纳罚金人民币7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汉津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缴纳罚金收据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XX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部分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