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上海尚维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尚维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初字第449号原告上海尚维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464506-7),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泰路127弄1号底层102-2室。法定代表人吴龙全,总经理。被告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大岚头村富源中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楼贵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尚维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宝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原告上海尚维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军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