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马晓雄与高正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雄,高正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永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马晓雄。委托代理人:韩延江,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正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83号。负责人:魏丙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建清,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负责人:韩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公司员工。原告马晓雄诉被告高正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查明:2014年11月24日19时许,被告高正磊驾驶冀D号小型轿车,沿东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永年县东二环与交警北路交叉路口左转掉头时,与沿东二环由南向北马晓雄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马晓雄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永年县交警大队认定:高正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晓雄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高正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2015年10月5日前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晓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8833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10月5日前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晓雄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5629元。三、原告马晓雄于2015年10月5日前返还被告高正磊8400元。案件受理费607元,减半收取303.5元,由原告马晓雄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银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