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杜友德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友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民二初字第29号原告杜友德,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李发义,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住所地汕头市。负责人苏大存。委托代理人陈唯得,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锦莹,广东法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友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友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1.76元减半收取1600.88元,由原告杜友德承担。代理审判员 林锐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丽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