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刁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义宴,蒋光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恢字第5号申请人刁义宴。被执行人蒋光恩。申请执行人刁义宴与被执行人蒋光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康县人民法院以(2010)镇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蒋光恩应归还申请人刁义宴借款本息共22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蒋光恩在履行了80000元后未按期履行剩余的140000元义务,申请人刁义宴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主动达成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偿债务的协议,即被执行人蒋光恩将所承包的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沙坝村厚庄洗马塘的0.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以140000元的价格流转给申请执行人刁义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康县人民法院(2010)镇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进斌执行员 杨 杰执行员 鲁文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鲁苇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