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童洁诉闫大进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童洁,女,1974年11月7日生,回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王国防,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闫大进,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原告童洁与被告闫大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童洁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洁撤回起诉。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洁负担(已付)。审判员 梁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