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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童洁诉闫大进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童洁,女,1974年11月7日生,回族,住开远市。委托代理人王国防,云南法砝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闫大进,男,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原告童洁与被告闫大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童洁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洁撤回起诉。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洁负担(已付)。审判员  梁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