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3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利特荏原泵业有限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上海)胜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利特荏原泵业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上海)胜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406号原告嘉利特荏原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凤都一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山田秀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洧、戴泽宇,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上海)胜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华佗路68号11幢202室。法定代表人朱保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艳群,该公司员工。原告嘉利特荏原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集团(上海)胜帮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已主动与原告达成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因原告申请撤诉,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利特荏原泵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91元,减半收取7145元,由原告嘉利特荏原泵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受理费7146元,被告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代理 审 判员 薛远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