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831号原告高某某,女,生于1966年7月26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贺某某,男,生于1966年4月20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高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爱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振华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