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埠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南昌红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梁平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红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梁平根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埠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反诉被告):南昌红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75号山水茗苑1号、2号店面(第1层)。组织机构代码:05644085-7。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菊保,男,1963年10月31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职务: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振功,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梁平根,男,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新建县人,住新建县。委托代理人:胡域岗,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南昌红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梁平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要求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南昌红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梁平根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南昌红海马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230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梁平根负担。审 判 长 赵 昀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李庆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疏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