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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一初字第01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XX与程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程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1730号原告:XX,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桐城市开发区大王小区3号楼2单元404室,身份证号码340881198701195135。被告:程高兵,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程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程高兵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本院认为:被告程高兵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万流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人民陪审员  路守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熊兰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