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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0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志民与被执行人洪杰离婚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民,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093-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民,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洪杰,女,1978年4月29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陈志民与被执行人洪杰离婚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洪杰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3)古民一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准许。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3)古民一初字第001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