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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昌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昌民初字第835号原告陶某某,男,42岁。被告黄某,女,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元,由原告陶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