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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江民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武诉被告成都某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武,成都某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任某武。委托代理人谢文刚,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成都某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兵。原告任某武诉被告成都某某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方于开庭前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非承揽合同纠纷。经审查,原(乙方)、被告(甲方)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一、合同性质:工程施工,包工不包料;乙方自备相关施工、交通、通讯等工具;四、工程内容:甲方中标项目中的光缆和接收终端的架设和安装部分。预计光缆架设60公里,接收终端为3014套,电话播控器297个;七、验收标准:按照《四川省广播村村响设备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由建设单位泸县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局组织验收;八、付款方式:按比例根据已完工并初验合格的工程量付款,每次付款按照已完工并初验合格的工程量的70%支付等等。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为被告中标的项目完成光缆和接收终端的架设及安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因本案涉及长达60公里的光缆线架设及设备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范畴,故本院认为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作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梁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