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1230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宝泉审 判 员 毕思明人民陪审员 张仁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