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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褚雪林与常熟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毛云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雪林,常熟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毛云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民初字第00176号原告褚雪林。委托代理人曹荣国,江苏华海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青墩塘路188号A区二幢201。法定代表人张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欢,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云祥。委托代理人王斌,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褚雪林诉被告常熟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毛云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褚雪林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褚雪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钱敏焰审 判 员  徐 畅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翟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