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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900号原告向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7月11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徐胜,四川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某,女,汉族,生于1995年12月30日,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仕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