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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孟朋与北京天巨基业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朋,北京天巨基业道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2712号原告孟朋,男,1987年2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天巨基业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朋与被告北京天巨基业道桥建设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朋于2015年9月1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朋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孟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