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三终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孙海涛与李爱莲名誉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海涛,李爱莲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三终字第00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涛,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爱莲,女,汉族。上诉人孙海涛因与被上诉人李爱莲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海涛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海涛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海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孙海涛负担,余50元退回孙海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 健审判员 陈志秀审判员 王有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彩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