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特种油品二厂与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特种油品二厂,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支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特种油品二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林园路。投资人邹建良。委托代理人葛凤鸣,江苏福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国平。常熟市特种油品二厂与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支商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调解书,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2月28日前给付常熟市特种油品二厂货款人民币7454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1132元。因被执行人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特种油品二厂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5672元,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盛宇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其房产均有抵押且被多案查封,现正在处置过程中,另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本案未执行到位金额计人民币7567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支商初字第00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一波审判员 易 晖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向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