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诉前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桂花与滨州市安顺职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诉前字第36号申请人赵桂花。被申请人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琰。本院根据滨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15)滨仲裁字第122号函,本院认为滨州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赵桂花提供现金270000元、第三人王琰提供房产两套为申请人赵桂花作为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滨州市安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滨城区滨北办事处七套房产予以查封,不得办理任何交易手续。二、将第三人王琰所有的房产两套予以查封,不得办理任何交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明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