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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审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郭华北、张瑞红与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扶养费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华北、张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审执字第240号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典,职务,主任。被申请人郭华北、张瑞红。住朱里镇岗郭村8组。申请执行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郭华北、张瑞红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单位对该被申请人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5]第150号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基本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的上人口征决字[2015]第150号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晓霞审 判 员  杨贺炜人民陪审员  王刘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