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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宣峰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宣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执字第00979号罪犯李宣峰,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作出(2005)锡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宣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4月22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苏刑执字第016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8月9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38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174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月24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15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5年12月8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李宣峰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李宣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宣峰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原判财产义务未履行完毕,且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确无履行能力,其减刑幅度应适当缩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宣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张乐一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瑜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