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彭晓春与彭曙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晓春,彭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遂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彭晓春。被执行人彭曙光。申请执行人彭晓春与被执行人彭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遂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遂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34962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查询措施后,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49629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川县人民法院(2015)遂二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长安审判员 李艳明审判员 曾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云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