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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大丰市西团机电产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312-1号申请执行人大丰市西团机电产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大丰市西团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郁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128号和泰大厦903室。法定代表人蔡王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丰市西团机电产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大丰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丰市西团机电产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国华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由大丰区人民法院执行。大丰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各相关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刘传龙审判员  仇国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颖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