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二终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许世龙与被上诉人马进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世龙,马进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11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世龙,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进良,男,汉族,1961年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浩,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许世龙因不服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4)上民初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上诉人马进良的委托代理人周浩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许世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许世龙与被上诉人马进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许世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世龙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540元,减半收取3770元,由上诉人许世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增军审 判 员 贾建新代理审判员 黄跃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