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韩xx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同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xx,男,汉族,初中文化。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同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29日转为刑事拘留,2014年12月4日被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2015年1月5日被同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同检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怀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韩xx酒后来到同江市金天国际宾馆,以讨要工资为名,将金天国际宾馆大厅摆放的金蟾岫玉摆件、烟灰缸、电热水壶、地砖等物品砸坏。经鉴定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13080元。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韩xx被公安机关抓获。2014年12月25日,被告人韩xx与金天国际宾馆达成和解协议,韩xx赔偿金天国际宾馆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毁坏财物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徐xx、刘xx、郭xx等的证言,被告人韩xx的供述与辩解,同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民事和解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xx以讨要工资为名,将金天国际宾馆价值13080元的物品砸毁,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韩xx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金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嘉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