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邹鑫与林壮浩抵押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鑫,林壮浩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鑫,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壮浩,住址广东省陆丰市。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抵押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抵押担保合同》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均一致同意提交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该合同同时注明签订地为“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时代大厦A1406”,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