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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380号原告黄某,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王某,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已与被告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