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380号原告黄某,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王某,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9月15日以已与被告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