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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北郝庄村民委员会与北京乐多港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0583号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北郝庄村民委员会,住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北郝庄村南。被告北京乐多港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凉水河村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北郝庄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北京乐多港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金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