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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嘉善创亿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与嘉善创亿服饰辅料厂、嘉善三鼎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嘉善创亿服饰辅料厂,嘉善三鼎机械有限公司,冯兆华,陈友林,陶福明,许亚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840号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负责人:蒋伟荣。委托代理人:卢军,浙江卢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旭晨。被告:嘉善创亿服饰辅料厂。执行事务合伙人:冯兆华。被告:嘉善三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福明。被告:冯兆华。被告:陈友林。被告:陶福明。被告:许亚明。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与被告嘉善创亿服饰辅料厂(普通合伙)、嘉善三鼎机械有限公司、冯兆华、陈友林、陶福明、许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04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诉讼费14041元,由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嘉善支行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珠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