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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丁乔龙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乔龙,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077号原告丁乔龙。委托代理人陈金银,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坚、储修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乔龙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乔龙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乔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丁乔龙负担。审判员  施恩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文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