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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方恒林与王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恒林,王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五民初字第001131号原告方恒林,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城开发区。被告王德军,男,196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恒林与被告王德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德军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张吉新、曹哲勤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两辆为原告方恒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案外人张吉新所有的豫R×××××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二、对案外人曹哲勤所有的豫R×××××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坤亚代理审判员  张孝伟人民陪审员  简根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齐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