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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柯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313号原告柯某,女。被告梅某,男。原告柯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石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敏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