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贾建凯、马苏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贾建凯,马苏娥,贾振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埠子镇工业园。被告贾建凯。被告马苏娥。被告贾振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苏娥、张德侠、贾振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佳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志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秀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