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19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舒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95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舒勇,男,1971年5月31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魅力四射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舒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市民初字第358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因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提审裁定,本院依法中止本案执行。2015年8月2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鲁民提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四终字第522号民事判决,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现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舒勇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中082805、中094900),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等信息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其它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上述房产暂时无法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市民初字第35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