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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王荣聚、颜春英、顾学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荣聚,颜春英,顾学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583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环,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荣聚,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西禹,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春英,女,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西禹,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学超,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西禹,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荣聚、颜春英、顾学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顾学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是按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在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应向合同签订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合同实际的签订地为山东临沂兰山区,并非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昌平,本案应移送山东临沂兰山区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与被告顾学超于2013年6月13日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由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而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即由北京昌平法院管辖。被告王荣聚、颜春英、顾学超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确无管辖权,原、被告约定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法院,但双方存在争议,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东临沂兰山区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韶鹰人民陪审员  丁荣培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