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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荣聚、颜春英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移送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王荣聚,颜春英,顾学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583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环,女。被告王荣聚,男。委托代理人赵西禹,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春英,女。委托代理人赵西禹,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学超,男。委托代理人赵西禹,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荣聚、颜春英、顾学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顾学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是按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在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应向合同签订的管辖法院提出诉讼,合同实际的签订地为山东临沂兰山区,并非合同载明的签订地北京昌平,本案应移送山东临沂兰山区法院审理。经审查,原告与被告顾学超于2013年6月13日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由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管辖,而主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即由北京昌平法院管辖。被告王荣聚、颜春英、顾学超的住所地均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认为,本院对本案确无管辖权,原、被告约定管辖地为合同签订地法院,但双方存在争议,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东临沂兰山区法院管辖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韶鹰人民陪审员  丁荣培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