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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张执字第19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英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涛,管英纯,杨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张执字第1976-2号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168号。被执行人陈涛。被执行人管英纯。被执行人杨程。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诉陈涛、管英纯、杨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张执字第19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